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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一、强制检定的定义:《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二、工作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的范围: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且符合“强检范围及说明”的工作用计量器具。如: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是指在国内外贸易活动中或者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直接用于经济结算、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包括企业内部结算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三、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

(一)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器具使用单位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二)按照检定规程确定检定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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