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计量器具核称法是指,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极限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计量负偏差1/3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