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员对“校准记录未注明标准器预热时间”的规范补充
高精度标准器(如数字多用表、过程校验仪)需预热稳定后使用,若未预热即校准,结果不可靠。计量员应监督记录完整性。
规范要求:
所有标准器使用前必须按说明书要求预热(通常15–30分钟);
校准记录中应注明:
开机时间;
预热时长;
预热后自检结果;
示例:Fluke 754要求预热20分钟以达±0.01%精度。
监督措施:
抽查记录,缺失预热信息视为不完整;
现场观察操作,确认是否执行预热;
在《标准器操作卡》中明确预热步骤。
建议:
在标准器旁设置计时器或手机提醒;
将预热纳入电子校准系统强制流程。
计量员通过细节管控,确保标准器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