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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员对“校准记录未注明标准器预热时间”的规范补充

高精度标准器(如数字多用表、过程校验仪)需预热稳定后使用,若未预热即校准,结果不可靠。计量员应监督记录完整性。


规范要求:


所有标准器使用前必须按说明书要求预热(通常15–30分钟);

校准记录中应注明:

开机时间;

预热时长;

预热后自检结果;

示例:Fluke 754要求预热20分钟以达±0.01%精度。

监督措施:


抽查记录,缺失预热信息视为不完整;

现场观察操作,确认是否执行预热;

在《标准器操作卡》中明确预热步骤。

建议:


在标准器旁设置计时器或手机提醒;

将预热纳入电子校准系统强制流程。

计量员通过细节管控,确保标准器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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